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

用愛的語言化解衝突

(2019/12/24校長致全校同學)

還記得這學期的開學典禮友善校園宣導,校長跟師生分享了「非暴力溝通」的觀念嗎?相較於非暴力溝通,爭辯、批評、謾罵等暴力溝通,即使未伴隨肢體暴力,但語言暴力的傷害也不容忽視。暴力的溝通,其實不算溝通,只有撕裂更巨大的鴻溝。

非暴力溝通(Nonviolent Communication, NVC)是美國心理學家馬歇爾.盧森堡博士所創。NVC相信,人的天性是友善的,暴力的方式是後天習得的。既然是後天習得,當然也能透過學習轉化為友善。

NVC提供具體的技巧幫助我們情意相通,和諧相處。非暴力溝通並不複雜,它有四個要素:觀察、感受、需要 、請求。
例如,小明和小華是宿舍同寢室的室友,小華個性比較隨性,偶爾會將脫下來的襪子亂丟。有一天下課回到寢室,小華脫下襪子後不小心將襪子丟到小華和小明的座位中間。小明突然情緒上來,不高興地對小華說「小華,為什麼你每次都要將襪子亂丟?」小華被突如其來的指責嚇一跳,也不甘示弱回擊「我有丟到你的座位嗎?我哪有"每次"都亂丟?」結果可想而知,兩人進入一番爭辯,最後不歡而散。

同樣場景,如果換成非暴力溝通的方式,小明可以這麼說。

「小華,這禮拜你已經第二次將襪子丟到我們的座位區(客觀的事實觀察,不帶任何情緒評論),我感覺不受尊重並且對氣味有點不太舒服(清楚表達你的感受),因為我希望保持座位區的整潔(表達你的需求),你是否願意將脫下來的襪子放進你的洗衣籃?(明確的請求,不是命令)」

小明這樣說,小華未必一定買單。但這樣的表達方式,是經過小明內在的整理之後才說出的話,比起隨情緒起舞的表達,是比較可能成功的溝通方式。

馬歇爾博士將NVC的觀念與實務寫成一本書,書名是《愛的語言:非暴力溝通》(本校圖書館有收藏,索書號177.1/6424)。在書中,馬歇爾博士對「觀察、感受、需要、請求」做了更透徹的解析。例如,他提到:「觀察」,應該與「評論」作區別。就是在溝通時,應盡可能如實地傳達事實,而不是主觀評價。譬如,我們在抱怨別人遲到時,我們可以說:「這兩次見面,你晚到三十分鐘」。可是,我們最常說的話,可能會是:「你每次都遲到!」「你根本沒有時間觀念!」這樣子的發言,對方可能早已經準備開始回擊,「哪有這麼誇張!」「我哪有每次!」雙方展開的就不是溝通,而是吵架了。

非暴力溝通模式,簡明易懂,但需要多練習才會內化。許多衝突的起點是溝通不良。當今社會和以往不同,人常常身處兩個世界,一個是真實世界,一個是網路世界。網路匿名,常常引發所謂的「去個人化效應」,並伴隨幾個現象:

一、責任感降低:因為匿名,以為大家都不知道是誰,所以真實世界不敢說的、怕負責任的,都變成可能發生了。

二、群眾效應強化:網路的版各有宗旨,上了特定宗旨的版,很容易受其群眾影響,成為那樣風格的人。

三、時間感扭曲:網路留言24小時即時互動,讓你完全沉浸其中,激化情緒。

四、感覺負荷超載:超量的洗版訊息,讓你無暇以清醒的頭腦思考。

網路發言並非匿名,就真的能全身而退。不當的發言,尤其是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,往往已經涉法卻不自知。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、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、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,以及侵害他人名譽權,應負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。這些法律基本知識,同學必須有所了解。在校園內,同學/師生之間或許不至於訴諸法律,但外面的世界就很難說。

✔在網路散布口說流傳或聽說的消息,會觸法嗎?

「在網路上以文字、圖畫,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構成刑法第310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。」

因此,若僅以「聽說」、「據我所知」等未經查證之言語,僅憑他人傳言即傳播或陳述,可認為出於誹謗惡意,造成被害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,即屬刑法所處罰的誹謗行為。

✔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,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,會不會觸犯法律呢?

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「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…」,但是刑法規定,縱使證明內容真實,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,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,也會構成犯罪。換言之,除了惡意散布謠言,言論內容縱屬真實,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,亦屬加重誹謗罪。所謂「私德」,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,與人品、道德、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。

✔未成年因網路霸凌觸法時,有什麼法律責任?

刑事責任部分,刑法規定18歲以下為未成年人,因此,由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裁定諭知保護處分,如訓誡、假日輔導、保護管束、勞動服務、安置、感化教育等處分。民事責任部分,民法規定未滿20歲且 未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規範。期許同學知法守法之外,還能心存和善,莫因網路的去個人化效應使然,失去原本做人該有的良善。期許同學常常練習「觀察、感受、需要、請求」的溝通模式,進而內化成為習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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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的法律見解與案例係摘錄自法律扶助基金會【網路霸凌與法律責任】簡報,內容淺顯易懂,建議師生參閱。

https://www.laf.org.tw/upload/2018/11/20181107165349.pdf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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